第六章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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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从价计缴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新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比旧实施细则增加了奖励费、滞纳金、赔偿金、包装物租金。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①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②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从量计缴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有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 (三)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 二、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一)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以中间价进行换算)。如果能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企业显然是非常有利的。 (二)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 因此,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缴纳,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独立核算是指具有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体系,全面地记录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例6-2】某企业小汽车的正常出厂价为115 2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 88 2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 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15 200×200×5%=1 152 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88 200×200×5%= 882 000(元) 由此,企业少纳消费税: 1 152 000-882 000=270 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 1、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达不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2、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 (三)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 卷烟采取了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缴消费税,即先从量每大箱征150元,再从价对单条调拨价为50元(含50元,不含税价)以上的按45%的税率缴纳、对单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缴纳。 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往往会发生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分别销售的情况。企业从降低自身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严格将不同税负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否则将面临对全部产品统一适用高税率的可能。 (二)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销售成套消费品,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可以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但税法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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