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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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AllBright Law Offices
锦天城律師事務所
二〇一四年十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激动网”)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
任公司此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4年8月26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反馈意见》中需要申请人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公司关联交易中包括提供接受劳务、关联方担保、资金往来等。请主
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为规范关联方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相关内
部控制是否完善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一部分“重点问题”之4 (3 ))
根据公司于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股东大会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
或其他股东或监事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要求;(二)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章程的规定表
决;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于2011 年度第一届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
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或监事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要求;(二)由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三)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表决。
根据公司于2011 年度第一届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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