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剖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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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楼
电话:(8621
传真:(8621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民和生物”)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
《聘用律师合同》,作为民和生物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称“本次挂牌”)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关于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需律师说明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
容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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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但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请
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的理由,并说明判断依据,
对于公司不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若存在按照国家及地方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因当地政府部
门未实际开展《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而尚未取得的,1)公司应当取得属地县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或证明,其内容应在说明书中披露;2)请公司
补充披露排污物采取处理措施;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申请挂牌公司办理《排
污许可证》是否存有法律障碍,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
件发表明确意见;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及时跟进办理排污许可
证出具承诺,其内容应在说明书中披露。
一、关于被划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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