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Shanghai 200120, China Email 邮箱: lawyers@
100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1楼,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6)第SHE2016069-2 号
致: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本所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已于 年 月 日出具了瑛明法字 第
2016 9 22 (2016)
SHE2016069 号 《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并于 年 月
( ) 2016 11 11
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16)第 SHE2016069-1 号《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
(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 )
本所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提出的有
( )
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相关内容的补充,
( )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
( )
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金慧融智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A member firm of Ernst Young Global Limited
正 文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