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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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所涉有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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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所涉有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恒邦股份”)的法律顾问,现应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公司拟公
告 的《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公告》所涉未到期票据的整改事宜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公司在相关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
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公告《关于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公
告》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拟公告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公告》,经公司
自查确认,“截止 2015 年 12 月 9 日,公司为关联方开据票据未到期余额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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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3,500 万元。针对上述余额,2015 年 9 月 8 日、11 日,关联方已开据等额银
行承兑汇票给公司,12 月 8 日又以现汇方式交付人民币 3,500 万元保证金给公
司,前述票据到期后以交存的保证金兑付,确保公司为关联方开据的未到期票
据没有垫款风险。”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签发一张票据号码为
230345600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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