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福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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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福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福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福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项目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
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和
《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
司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广东孚道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福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向公司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深圳福凯半导
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本所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2、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或用语的含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且仅供公司为本次
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或单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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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和《业务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反馈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拥有2 家子公司。(1)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
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请公司补充披露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
收益的有效控制;(2)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情况,与公司关联关系,是否
存在通过其向公司股东、董监高输送利益情形;(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
核查。
回复意见:
(一)公司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的有效控制
1、公司对HK LEDLUCKY LIGHTING CO.,LIMITED (香港子公司)的有效控制
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100%的股权,香港子公司董事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袁晔,根据香港子公司的章程及公司的内部制度,公司可实际决定香港子公司管理人员
的任免,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在公司总部办公,接受公司的管理。为满足
海外客户的需求以及促进交易便利,香港子公司主要协助公司回收海外客户支付的货
款。香港子公司的经营模式、财务安排、人力资源管理均须符合母公司统一规划,香港
子公司董事袁晔代表公司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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