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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PDF

发布:2017-04-18约6.19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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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Fax/传真:(86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 528 号宏图大楼 6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 请委派崔源律师、龚嘉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 登了《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名称、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及其它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 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费铮翔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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