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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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 17 年6 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20 17 年7 月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 17 年6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等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
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
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 17 年6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017 年7 月12 日9:30 在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渝中区水厂三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王世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 17 年7 月5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4,800,000,000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 17 年7 月
5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
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51,535,689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57% ;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968,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52,504,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 。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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