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会议后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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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校改革的需要,科学合理量化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校人事分配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量的构成
工作量的构成:教学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
(一)构成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构成:包括课堂教学工作量、指导见习实习工作量、指导毕业设计(创作)工作量、考务工作量等。以上各项教学工作量的加和即为教师教学工作量。
(二)学年工作量额定
教师应完成教学工作量为320标准课时/学年,超出课时数按超课时数津贴标准计发超课时津贴。
(三)计算办法
1、课堂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平时测验、考查等。
课堂标准学时=计划学时×K1
K1为授课人数系数,按下表取值:
课程类别 授课人数 K1取值 音乐技法类小组课 1—3人 0.8 8—25人 0.9 其他类课程 1—25人 0.9 26—60人 1.0 三类课程学生人数在上表数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0人,K1增加0.05,增加人数不足10人按10人计。但K1取值最大为1.5。
2、指导见习、实习工作量
该项工作包括见习、实习前准备(制定计划、组织技能强化训练、联系实习见习单位等)、指导、批改报告、总结、考核等。
指导见习、实习标准学时=K2×周数×学生数
K2为实习类型系数:见习计为0.3,实习计为0.4.
指导周数不足1周的按天数/5折算。实习周数最大计为15周/学期
以上工作量为某次见习、实习总工作量,学校按参加见习、实习学生数计算后,由系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按专业分配给教师。
3、指导毕业设计(创作)工作量
该项工作量包括选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有关工作。
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创作)的工作量总计为3个标准学时/生。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15人,总周数以专业培养计划为限.
4、考务工作量
考试工作标准学时=实际考试课时×K3。
K3是考试工作类型系数,命题工作量为2.0标准课时/套,改卷(含登分、成绩评定、质量分析等)为0.05标准课时/生,担任监考及巡考为0.8标准课时/场,实践类考核评委按1.5标准课时/半天计(每场评委原则上不应多于5人),教师担任考务工作计为0.5标准课时/小时。随堂考查已在常规教学工作量中体现,不再另外计算课时。
三、其他工作量
(一)构成
其他工作量的构成:包括各种文体活动、临时性事务工作、教学督导、学报学刊编辑和辅导员工作量等。
(二)计算办法
1、担任教学督导工作,每周计3.0标准课时。
2、担任学报学刊编辑,初审稿件每篇计1.0标准课时;主编及副主编初审稿件每篇计1.0标准课时;责任编辑二审稿件每篇计2.0标准课时;主编及副主编终审稿件每篇计2.0标准课时;英文编校翻译一篇摘要计1.0标准课时;校对一篇摘要计0.5标准课时;封面﹑封二﹑封三及封底设计,每个版面计2.0标准课时。
3、专职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凡管理的学生数分别超过200人和100人的,超出部分按每月每10名在校生(不足10名的按照10名计算)计0.4标准课时。
4、经学校批准,脱产开展挂职锻炼,按10标准课时/周计。非脱产开展挂职锻炼,按10+校内实际工作课时计,但总课时数最大为15课时/周。
5、为学生参加各类比赛、课外活动、职业资格证书申报等开展的培训和辅导以及其他未列教学工作事项,由各组织单位制定培训辅导计划或工作方案,由各归口单位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后,参照以上标准核算工作量。
五、附则
教学工作量、教研由教务处审核,科研工作量由科研设备处审核,其他工作量由相关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工作量按季度结算,各职能部门将审核后的工作量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发放工作量绩效工资。
六、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拟定超工作量课时津贴标准,教授50、副教授45、讲师40、助教35)。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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