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量计算办法(师资科).doc
PAGE1
PAGE5
新疆大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的完成,在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我校几年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1.教师应履行所任教师职务的职责,并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师资培养工作量,教材建设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及校、系委派的其它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采取标准学时计量法(以理论课授课学时为标准计算,标准学时是教师工作量的反映,也是奖励的依据)。
3.教学工作量指课堂讲授(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辅导课、习题课等)、课堂讨论、课外辅导、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课程考核、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教学实习、劳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直接面向学生的工作量。
4.凡本校教师承担本校国家计划内学历教育任务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的教学工作,均应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承担计划内成教生教学工作的也应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5.对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部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院系来确定。
6.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至少应占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各院、系(部)教研室应首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对教学任务少或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可安排其它任务,对拒不接受任务或私自外出搞创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应按照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理。
7.凡私下承担的教学任务,一律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本专科生理论课程讲授(以实际授课时数计)包括备课、上课、实验等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见《新疆大学关于教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课时=1标准学时
新开课1课时=1.1标准学时
开新课1课时=1.2标准学时
公共政治课和经济类课,体系变化较大、内容更新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2.大学文化基础课(指民族班数、理、化)、教学计划中确定的主干基础课、科技班课程和主讲重点建设课程,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
3.给民生班用汉语授课,民考民教师上浮20%,民考汉教师和汉族教师上浮10%。
占以上两项者最高上浮标准为30%。
4.教授、博士讲授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上浮10%。
5.研究生专业课课程:
1课时=1标准学时(每增加一名研究生,系数增加0.05,最高系数为1.2)
6.研究生公共课
10人以上、35人以下:硕士研究生:1课时=1.2标准学时
博士研究生:1课时=1.3标准学时
35人以上、70人以下,按增加一个自然班增加40%工作量计算。
7.研究生实验课和修读的本科生课程:
1课时=1标准学时
8.本、专科生大学外语、大学汉语、中语系、外语系的精读课、生化大实验:
1课时=0.8标准学时
9.本、专科生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中语系、外语系语言实践课,体育课,艺术类的实践课:
1课时=0.7标准学时
10.以第一个自然班为基数,合堂课增加第一个自然班增加40%教学工作量,从第三个自然班开始,每增加一个自然班增加20%教学工作量,最高系数为2.0。
除体育、大学外语、基础汉语、实验课外,以上各类课程的重复班课程按实际课时的70%计算工作量。
11.批改作业、辅导(依据批改作业、辅导记录核算)
批改本、专科生作业(含实验报告)一般每20份=1标准学时,批改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