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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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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委托,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 所”)指派韩海鸥、王佳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 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 1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于2013年3月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决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3 年4 月20 日9:30 分在大连高新园 区火炬路32 号B 座20 层公司1 号会议室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为2013 年4 月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9 人,均为2013 年4 月15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9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 证和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 2 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群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3 年 3 月24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2012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及《关 于续聘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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