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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审批
权限不尽相同。
(一)新建水库工程
在鸭绿江干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大型水库
由中央审批;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省批复;小一型水库或在流
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
以上的跨市中小河流干流上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省审批;其它小二型
水库由市审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
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规定:新建水库必须符合《水库建
设规划》,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
大型水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
院审批(已批)。
中型水库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审批(已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
改农经[2008]627号),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
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的通知》水规计[2008]115号),《国家发
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
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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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430号)
小型水库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商所在流域
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小型
水库规划)。
(二)河道防洪工程
1.大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河道防洪工
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
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他河
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
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辽河流域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根据批复的《辽河流域
重点河流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专项规划》(目前尚未正式批
复),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按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的通
知》(辽水河[2007]149号)执行。
2.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跨市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所辖
县(市、区)按河流统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所在市审批。其中初
步设计阶段,由所在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复核后由市审批。
其他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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