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节能宣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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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
一、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受理机关承办人员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要求该项目业主委托相关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初审合格后视为受理,并由受理机关授权承办人员直接办理。
3、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注:受理《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批准目录》(2010年本)中县权限范围内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核准(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分限额,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前置条件(申报材料)
(一)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1、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含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评估报告);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投资项目需提供土地公开拍卖确认书;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6、项目法人资质评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储量1亿吨及以上),提交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文、招标投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
(2)属火电项目的,应提交电厂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工程流域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水源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公路部门对大件运输公路改建设计方案的意见、招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3)属水电项目的,应提交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及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函、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报告;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项目的,应提交卫生部门的相关评价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外商投资项目
1、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的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酱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具有真实性。
三、收费依据:
无
四、收费标准:
无
五、承诺时限:
1、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节假日、评估时间除外)。
2、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
一、办事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受理机关承办人员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视为受理,并由受理机关授权承办人员直接办理;
3、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二、前置条件(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3、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项目单位简介;
5、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节能说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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