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神火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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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
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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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
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 “五
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的直接干预,更
不得根据控股股东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
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款时,
必须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
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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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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