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金刚玻璃: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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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七月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 “关联方”,是
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上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上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上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
长,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组成。
第十条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
防范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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