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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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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范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
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
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
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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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
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
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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