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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宁夏
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 (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
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大股东
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
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
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
得向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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