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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起算点简析.PDF

发布:2017-04-24约1.61万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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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金华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2012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 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某饭店的装饰、安装和零星土 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 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两个案例,案例1法院支持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 合同》,约定:被告将某装饰、安装和零星土建工程发包 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12年4月15 日-8月15日;暂定合同价150万元,其中预付款10%,完 成50%工程量时支付至40%,完成80%工程量付至60%,完 工时支付至90%(以上均按合同暂定价计算),工程竣工 结算审核完毕支付审核总价款的97%,3%为保修金,若无 质量问题,满一年后无息返还等。事后,原告进行施工。 施工中根据被告的要求工程量有增加和变更,2014年8月 底,工程竣工。2014年12月2日,原告因水电消防安装部 分出具工程造价审定单,被告审核后确认该部分工程款 按623248元结算。2014年9月30日,金华某工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出具报告书,aafafs某装饰工程(不 含水电安装部分)审定价为2975134元,加上被告确认的 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款623248元,共计3598382元,已付 1500000元,双方自愿以20万元某饭店消费券折抵工程款 200000元,至今尚欠1898382元(含3%保修金107951.46 元)。后被告未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 建工程施工人和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8月底竣工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系原、被告自愿协商所签,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完 成涉案工程的施工,被告未按约给付工程款,属违约行 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 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当自工程 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2015 年4月1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不 当,不予支持。 1790430.54元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4年 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 权,而案例2没有支持,差别就在于:案例1中的承包人在 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 权;而案例2中的承包人在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时 距工程竣工之日已经过了七个多月,故而优先受偿权的请 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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