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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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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子公司股权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 号公交大厦17 楼 (518036) 17/F, Gongjiao Building, No.1001, Lianhuazh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6, China Tel: 86755 Fax: 86755 2016 年3 月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盛路通信、公司 指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或上市公司 盛路人防或 指 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原子公司 目标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 指 公司本次向自然人程忠和出售盛路人防100%股权的行为 股权转让 拟出售资产 指 盛路人防100%股权 交易对方 指 程忠和,本次交易的拟出售资产的受让方 《股权转让协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忠和关于湖南盛路人 指 议》 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主币单位:元 北京市大成 (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向程忠和出售子公 司股权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交易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北京市大成 (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 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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