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SHAA 0002.4-2024 数字广告 第4部分:用户信息保护.docx
ICS03.080.20CCSA10/19
SHAA
上海市广告协会团体标准
T/SHAA0002.4—2024代替T/SHAA000204—2022
数字广告第4部分:用户信息保护
DigitalAdvertisingPart4: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
2024–08–28发布2024–09-01实施
上海市广告协会发布
I
T/SHAA0002.4—2024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1
4.1用户权利保护要求 1
4.2信息处理者要求 2
5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2
6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2
7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3
7.1总则 3
7.2告知 3
7.3同意 3
7.4信息保存 4
7.5自动化决策 4
8“人脸识别”信息处理要求 4
9跨平台信息使用要求 5
10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要求 5
11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要求 5
III
T/SHAA0002.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T/SHAA0002《数字广告》的第4部分。T/SHAA000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行为规范;
——第3部分:内容审核指引;——第4部分:用户信息保护;
——第5部分:数据应用和安全;
——第6部分:搜索广告发布要求;
——第7部分:数字户外广告发布与评估规范;——第8部分:数字电视广告内容技术规范;
——第9部分:数字音频广告内容技术规范;——第10部分:梯媒广告发布管理规范。
本文件代替T/SHAA000204—2022《数字广告第4部分:用户信息保护》,与T/SHAA000204—202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2022年版的术语和定义的“匿名化”;
b)删除了2022年版的第10章“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维护工作建议”;
c)删除了2022年版的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广告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广告协会、上海广告研究院、上海大学、利欧集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行达、陈铭、阎峰、张秀莉、周崧弢、王强。本文件首批承诺执行单位:
1.承诺执行企业: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先恩环境艺术发展集团、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唐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东方航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帆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铁路文化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凤凰卫视都市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映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亚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利欧集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不只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企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辰源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惠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承诺执行团体:上海市广告协会展览陈列分会、上海市广告协会品牌服务分会、上海市广告协会互联网分会、上海市广告协会交通分会、上海市广告协会融媒体分会、上海市广告协会户外分会、上海市广告协会招牌标识分会、上海市广告协会摄影分会、上海市广告协会生态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广告协会园区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广告协会学术法律专业委员会。
本文件于202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V
T/SHAA0002.4—2024
引言
数字广告是通过网络和流媒体内容等进行的在线营销传播活动形式。本文件旨在防止数字广告传播活动中用户信息的滥用与权益侵害,指导数字广告从业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作为信息处理者在数字广告传播活动中如何保护用户信息,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T/SHAA0002《数字广告》分为10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界定数字广告各主体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