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SHAA 000203—2021 数字广告 第 3 部分:内容审核指引.pdf
本标准已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号T/312248310106F8832021
ICS号:03.080.20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A10/19
团体标准
T/SHAA000203-2021
数字广告第3部分:内容审核指引
DigitalAdvertisingPart3:ContentReviewGuidelines
2021-09-30发布2021-10-01实施
上海市广告协会发布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数字广告内容审核主体2
5数字广告审核范围2
6数字广告内容审核原则3
7数字广告内容审核方式3
8数字广告内容审核流程3
9数字广告内容审核通用规范4
附录A(规范性)特殊行业广告内容审核指引12
参考文献29
I
数字广告
第3部分:内容审核指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广告审核主体、数字广告审核边界、数字广告审核流程和数字广告审核规则,提
出数字广告的内容审核指引方案。
本文件用于上海市各类提供数字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亦
适用于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CAAAD003—2020《移动互联网广告标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字广告标识
应用于数字广告业务的一类标识符,能够标记、识别数字广告服务对象,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
告。
3.2
广告主
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数字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
广告经营者
接受广告主委托,提供数字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4
广告发布者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发布数字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3.5
广告代言人
1
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3.6
数字广告媒体平台
以数字技术为载体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数字广告的法人。
3.7
数字广告监测平台
为监测和衡量数字广告投放效果,确保广告数据真实性,提供数字广告相关的数据监测与数据支持
的法人。
3.8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
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跨媒介、跨平台、跨终端广告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经营者。
3.9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
即媒介资源供应方平台经营者,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
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经营者。
3.10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
为广告主方和广告位拥有方(媒体)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中介交易平台经
营者。
3.11
数字广告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