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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8-02-13约7.55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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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2015 年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规避投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 目的的各项形式的投资活动 (不包括证券投资),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方式、 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未达到下列标准的 投资由公司总裁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1 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 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五条 和第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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