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华夏幸福基业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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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夏幸福基业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华夏幸福基业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
策,包括: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购买出售及置换资产(包括公司
日常经营性购买土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决策等。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
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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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 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
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3.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 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
联名签字。
第七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2.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
讨论并提出意见;
3. 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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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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