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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pdf

发布:2021-01-24约8.53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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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担保、融资行为,使投资、担保、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 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 第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 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做出的决策同时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报告公司投资、担保、 融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担保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 财务部是融资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 的竞争优势;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 1 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 投资 第一节 投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是指对外长期投资,即公司投出的超 出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 资和其它投资,但不包括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和受托理财投资 以及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整体资 金状况、人才储备状况、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综合确定, 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八条 公司投资实行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及管理问责制度。 第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节 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处置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对外投资及处置授权依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2 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以下投资管理工作: (一) 编制投资计划(包括公司所有投资项目); (二)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 进行项目立项; (四) 项目审批、实施; (五) 项目跟踪、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既包括新项目投资也包括原有 项目增资,均需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员任组长、证券部牵头的对外投资 立项小组,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认真 论证研究,编制投资计划,小组成员应勤勉尽职,充分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应进行前期调研,会同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 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案、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 争情况、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对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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