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编制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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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编制制度
(2015年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确保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深圳证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其修正》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
第二条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摘要(或以临时报告形式)、第一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下一个报告期的业绩预告: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条 出现本制度第二条第 (二)款情形的,同时以下比较基数较小且净
利润变动金额较小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豁免
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 元;
(四)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 元。
第四条 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3 月31 日,在3 月
底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最迟应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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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
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
(一)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
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以及对应的金额范围。公司披露的业绩变动幅度范围上下
限之差不得超过50%。
(二)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
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亏损或盈利金额的合理预计范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同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以及对应的金
额范围;
(三)业绩变动的原因;
(四)业绩变动对公司影响的说明,包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可
能被实施或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五)如果公司发行 “公司债”或 “可转债”并预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应同时发布公司债或可转债在年报披露后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如适
用);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
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
在下列差异时,应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且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与原先预计的范围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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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4 月15 日,半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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