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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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8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证监发[2004]118 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中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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