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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盘点
【标 签】税务筹划,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
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
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
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税项目。”
根据上条的规定,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
政策,在优惠方法上有直接给予免税的,也有先征税后返还的。1998年,本栏目曾经对增值
税优惠政策作过专题介绍,鉴于近几年税收政策调整幅度较大,一些优惠政策已经失效,新
的优惠政策又相继出台,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内容介
绍 如 下 。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占
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
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并经民政、税务部
门验收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商品
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
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先由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的增值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返还企业全部已纳
的增值税款;四残人员比例超过35%但没到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
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但民政福利企业的下列项目不享受上述税收
优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
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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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办企业。能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一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
类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
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二是学校出资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
归学校所有。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
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
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
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
修 配 劳 务 , 免 征 增 值 税 。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见财税字1994第0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
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
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
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
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这一优惠。
五、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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