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效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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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视点 Viewpoints of Taxation Officer s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才由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抗税事件发生时,首先接触事件的是税务机关 增值税优惠政策
而非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抗税案件的目的是服务
于税收征管;查处抗税案件应当作为税务机关的
一项基本职能。因此,《税收征管法》在规定抗税
法律责任时,首先还是应当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抗
税的法律责任作出基本规定,确立税务机关对抗 理论上,增值税是一个完整的链条,上一道环
税案件的查处权,其次再规定构成犯罪应追究的 节缴纳的税收,由下一道环节承担,环环相扣,税
刑事责任。这样做更符合行政法的立法惯例,能使 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之前的生产、经营各环
税务机关查处抗税的职能更加明确化,同时,也不 节的纳税人并不是承担税负的人。可是,现实中,
会淡化和妨碍对抗税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这样的 尽管增值税纳税人不是增值税最终的负税人,但毕
调整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事实和刑法抗税犯罪 竟增值税在缴纳与转嫁的过程中占用资金,毕竟增
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区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 值税影响产品的价格,因此,国家为了实现不同的
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径行查 政策目标,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然而,
处。这样才使税务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抗 由于增值税的特性——链条式环环抵扣,所以,不
税案件上的关系基本明确化。 同类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产生的效果不尽相同。
四、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的修改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效果分析
建议 (一)“第一道环节免税”
综合前文所述,需要从立法层面上考虑的因素 比如,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
主要有:(1)抗税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非特殊 农民增收,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主体。法条修改时,主体方面的表述应当保留现有 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并未明显受益,且对下
的方式,对违法主体以空白方式表达;(2)由于抗 一道环节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税认定的重点在于暴力、威胁方法而不在于拒缴 所以,实际上第一道环节免征的增值税是本应向
税款的数额,抗税的定义不应再强调拒缴税款的 下一道环节收取的增值税,并未通过减轻第一道
目的;(3)应首先确立抗税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环节的实际税负而增加了销售农产品的额外收益;
然后再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4)将倍数 相反,由于免税,农业生产者投入的生产资料、固
罚款改为一定数额的罚款;(5)明确共同抗税分别 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转嫁出去,而是内化成实际
处罚规则;(6)在税务机关内部,不再将查处抗税 成本,减少了实际收益;当然,如果农产品是直接
规定为稽查局的专属职责。 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由于免税会使产品全部价格
因此,笔者建议,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 (含税价,下同)下降,则有利于农产品销售竞争,
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税务机关征收税 也使消费者受益。而对于下一道环节来说,因第一
款的,是抗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 道环节免税而无法取得抵扣凭证,所以,前一环节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共同抗税的,分 免征的税款将在本环节全部被征收,即第一道环
别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节的免税向下一道环节转移,增加了下一道环节
至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将查处 代缴的增值税,可能影响其资金占用。
抗税作为稽查局专属职责的规定,应在界定稽查 (二)“中间环节免税”
局基本职责时一并作出调整。 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支持农业
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发展,我国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
(责任编辑:向 东) 征收增值税,如果尿素不是最终产品,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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