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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讨论
摘要:在中国高速发展的这十几年中,有一种产业吸引了全国十几亿的目光,它就是房地产产业。随着房地产建设热的兴起,房地产领域的纠纷越来越多,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锻炼,拖欠了一大笔工程款没付怎么办?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咱们可以把房子拍卖了。问题是拍卖了钱怎么分。承包方、银行、债权人、消费者他们该何去何从。该文从不同角色之间给予讨论、分析。
关键词:建设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 多个承包商; 大部分款项; 抵押权
引言: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 ),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的原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的是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法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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