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利明 著 第十五章 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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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所谓对内的效力,就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所谓对外的效力,就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所谓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从性质上看,法律行为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其基于自主、自愿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第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但该意思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成立要件中很难判断,而只有在生效要件中才能加以判断。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从逻辑体系来看,如果区分成立和生效,则将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和无效,有助于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分开。 第四,在区分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础上,可以确立效力待定等法律行为的概念,从而有利于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五,在时间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 第六,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 第七,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即发生行为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所以,法律要设立一定的标准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考察,这些标准即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由于任何法律行为都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所以,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从事某项法律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意思表示要发生效力,必须是真实的。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二、意思表示真实 有时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此种情况称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缺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达的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思。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是指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法律行为必须合法,不仅包括内容合法,而且包括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 法律行为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律行为因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不同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从法律上来看,效力待定和无效是存在严格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无效法律行为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但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只是效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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