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税收征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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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征税行为”(P306)规定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先行政复议后进行行政诉讼;对其他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同时进行。 先缴纳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5个工作日内审查。 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4种情况以外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P309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二、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历年的分数在10左右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三)熟悉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四)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五)了解税务管理的概念、涉税专业服务 (六)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七)了解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二、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负有纳税义务的,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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