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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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效力”一词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即规范效力;二是指法律的适用效力。本章探讨后一问题。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具体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适用。
①属地原则 即领土原则,主张以本国领域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国籍对本国刑法是否适用不产生影响。
②属人原则 即国籍原则,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及被害人的国籍对于是否适用本国刑法不产生影响。
③保护原则 主张以被害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或者本国国家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国籍及行为发生地。
④普遍原则 适用于国际犯罪,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也不论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只要能够实际控制,任何国家均享有刑事管辖权。
⑤结合原则 主张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我国刑法采用此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
◆领海示意图
◆领海基线的确定,国际公认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位基线法。它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那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该国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海。
一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在大陆沿岸突出部位,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邻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
我国实行的是折线基线法。目前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有两部分: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关于船舶与航空器: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船舶和航空器是否属于一国领域?
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拟制领土或浮动领土。
【案例】1926年8月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相撞。博兹·库特号沉没,8名土耳其人死亡.次日,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这起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审判戴蒙提出抗议,认为两船碰撞发生在公海上,土耳其法院对戴蒙没有管辖权,只有荷花号的船旗国法国才有权对它进行审判。为解决此争议,两国于1926年10月签定了特别协议,请求国际法院裁判土耳其对法国公民戴蒙行使管辖权是否违反国际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运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只能向
·船旗国或此种人员国籍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船舶与航空器不属于一国领域的理由:
①《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5年3月15日批准加入)的规定:民间或国有商用船舶,如在公海上涉嫌海盗、贩卖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非法行为,他国军舰、军用飞机有登临检查权,可以逮捕、扣押,可以行使紧追权。在公海上的一国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的只是完全豁免权。
一般情形下,船旗国管辖权是公海的一项主要管辖权,但是当公海上存在着国际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时,船旗国管辖权就会让位于普遍性管辖权,而处于从属地位。
②坚持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符。如果承认一国船舶是旗籍国领域的延伸,无疑是说在我国的内水和领海范围内,将会出现“存在着不断变化着”外国的领域,出现外国的领土和我国领域并存并立,相互竞争的情况。
③对一国船舶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旗籍国刑法,是国家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的体现,而不是属人原则。这种专属于管辖权可以称为旗籍管辖(或称旗籍国主义)。
(2)关于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
一是代表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人员因代表国家而获得的特殊权利。
二是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代表有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
三是“治外法权说”:
这种学说将使馆看成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代表因是在本国拟制的领土(使领馆) 上而享有外交特权。
《维也纳外交公约》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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