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教案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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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 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 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 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 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 效。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各国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⑴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缺点:属地原则,直接维护了领土主权,但单纯实行这项原则,遇到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就无法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⑵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缺点:属人原则,就对本国公民实行管辖而言,无可非议,但单纯实行这个原则,遇到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竟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这显然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⑶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缺点:保护原则,就保护本国利益而言,可谓周密,但如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外,这就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刑事法律的冲突,因此,彻底实行这个原则是很困难的。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⑷ 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缺点:普遍原则,是针对某些国际犯罪而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要求各有关国家实行普遍管辖权,这本身就是有条件限制的。由于各国的阶级利益和政治法律观点不同,不可能对所有犯罪都实行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对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以下特点: ⒈ 此原则针对的对象是国内犯(无论国籍为何,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注意其他三个原则都是针对国外犯罪的。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体系中,属地原则是出于基础性地位的,《刑法》第7~9条所规定的三个普遍原则是对其的补充与拓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⒉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旗国主义)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同时注意,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解释》第10条的规定,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而对关于使领馆问题,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⒊ 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采取“择一主义”,即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且“行为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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