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刑法的效力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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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Procedure 2001-2003@PENG B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刑法学 主讲人: 南师大法学院 姜涛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二、适用原则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规定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特别规定”的含义: 一是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二是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三是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四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隔离犯应如何处理 ?(思考的重点问题)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该款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三种情况: 一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是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 三是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问题: 在国外已经受到审判的,回国后应如何处理?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部分:刑法的空间效力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 正确理解需要注意三个条件限制: 一是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二是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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