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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刑法效力范围.ppt

发布:2017-05-25约1.66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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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哪那些人、哪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本章重点: 一、 刑法的空间效力 二、 刑法的时间效力 本章重点法条: 刑法第6条至12条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5、折衷原则(混合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1、刑法在我国域内域外的效力 2、刑法对中国人和外国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 (1)领域的含义 (2) 船舶和航空器(拟制的领土) (3)关于使领馆里的犯罪问题 (4)犯罪地问题 (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3.刑法施行后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特别规定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是指一国的刑法对哪些人适用,包括: (1)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第8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外国人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 1.在犯罪性质上,所犯之罪必须是针对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犯罪; 2.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当受到处罚。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1.犯罪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者也非中国人; 2.犯罪未直接侵害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利益; 3.犯罪性质是绝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危害不特定的多数国家利益的犯罪; 4.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和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刑法开始适用的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例如,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后,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基本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某项法律效力终止,从宣布之日起该法律不再适用,可称为明示废止。刑法第452条第2款规定,列于附件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件单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予以废止。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这种情况可称为默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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