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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摘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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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摘錄) (全文請至教育部網站查詢) 教育部 100 年 01月 05日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及職 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程序 (以下簡稱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主辦之奧 林匹克運動會。 二、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主辦之亞洲運動 會,獲得前六名。 三、 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 四、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辦之世界 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六名。) 五、 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前 六名。 六、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七、 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主辦之東亞運 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四名。 八、 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辦之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國家組前三 名或學校組前二名。 九、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 獲得前三名。 十、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獲得前四名。 十一、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四名。) 十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或世界青 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 十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 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國家組及頒獎名次為限;其競 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SportAccord)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亞 洲)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 、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加比 賽獲獎之項目,應以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為限。 37 第四條 中等學校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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