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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报考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优待办法-南区五专联合免试入学招生.PDF

发布:2019-08-13约3.6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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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指下列人員: 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 3 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 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 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 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 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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