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报考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优待办法-南区五专联合免试入学招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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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指下列人員:
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 3 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
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
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
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
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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