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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查办法.doc

发布:2017-03-01约6.35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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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學校日、夜間部各職業類科、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學生。 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 第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五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 第六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第七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八條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第九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由各校定之。 第十條 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次一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第十二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十三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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