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行成绩考查」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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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德行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壹、依據:教育部98年11月24日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佈施行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條第1條第17條。
(一)年齡之長幼。 (六)家庭之因素。 (二)年級之高低。 (七)平日之表現。 (三)動機與目的。 (八)行為次數。 (四)態度與手段。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五)行為之影響。 玖、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程度依其行為內容分類如次:
一、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德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特加輔導或請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
施:
假日輔導。
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
心理輔導。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其他適當措施。
(十一)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借讀、輔導轉學、休學或之處分。
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五)值日特別盡職者。
(六)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優異者。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拾金(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其它合於記小功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拾金(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特別獎勵(一)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二)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三)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四)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五)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特別獎勵依事實陳請校長核示後予以[頒發獎狀]、[頒發獎金]、[公開表揚]、[致贈獎品]等方式或其它合宜之獎勵。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一)違反校規,情節輕微者。
(二)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三)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四)上課時不專心聽講,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五)隨地吐痰或丟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六)攜帶違禁物品,情節輕微者。
(七)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八)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九)各項慶典集會,態度不嚴肅者。
(十)未經允許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
(十一)行動懈怠,言行態度輕浮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
(十三)口出穢言或出言不遜,經糾正後仍不改正者。
(十四)拾金(物)不送招領,欲占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十五)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十七)損壞公物未自動報告者。
(十八)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凡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
()言行不檢點,經糾正不聽者。
()服裝儀容不整,經告誡不改過者。
()擅自取走非所屬物品者。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攜帶行動電話,影響上課秩序者。
(十)上課未按座位表就座,經勸導不聽者。
(十)()違反警告規定,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
(三)態度傲慢,誣蔑師長者。
(四)考試舞弊者。
(五)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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