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防护团编组教育演习及服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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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防护团编组教育演习及服勤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2-12-11
【正 文】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防护团编组教育演习及服勤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民防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中等以上学校,系指公立、私立高中、职业学校及其附设进修学校、独立进修学校以上之学校。 第 3 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应编组学校防护团 以下简称防护团 ,学校教师、职员及学生应参加防护团编组。 第 4 条 防护团置团长一人,由校长兼任;副团长一人至三人、总干事一人、干事一人至三人,由团长遴选适当人员专任或兼任。 第 5 条 防护团设团部,下设消防班、救护班、工程班、防护班、供应班及其他必要之特业班,并得视需要设管制中心。 第 6 条 防护团教育训练区分如下: 一基本训练:防护团整编完成或新编人员,应实施八小时基本训练。 二常年训练:防护团编组成员全员参加,每年度实施二次常年训练,每次以四小时为原则。 三其他训练:防护团依编组班特性实施训练,其时数依任务特性需要弹性实施。 前项防护团教育训练课程应与动员服勤相结合。 第 7 条 防护团演习区分如下: 一配合演习:配合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之演习。 二勤务演习:依任务特性实施之演习。 三其他演习:依实际需要实施。 第 8 条 防护团服勤范围如下: 一协助民防团队,担任空袭防护、救护、消防等工作。 二协助政府机关,担任宣导工作。 三协助医院、救护队担任救护工作。 四协助生产机构,担任军需物资生产工作。 五协助军事、警察单位,担任交通管制、疏导等工作。 第 9 条 防护团应于年度开始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策订年度防护团实施计划。 二编订防护团人员编组。 三整备防护团所需之装具。 四选定服勤召集预定位置及集结待命位置。 五策订紧急召集联络传递系统图表。 六其他应行准备事项。 第 10 条 防护团奖励规定如下: 一学生参加支援服勤,服勤绩效卓著者,学校得给予适当奖励;对有特殊贡献者,直辖市、县 市 政府或教育部、中央主管机关得颁发奖状或荣誉纪念状。 二学生参加支援服勤或担任演习任务,对民防、军勤、交通、运输、生产、救护、宣导等工作有特殊贡献者,民防团队得给予适当奖励。 三教师、职员之奖励,依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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