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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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8-021
证券代码:833153 证券简称:剧星传媒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5 月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3 月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褚琴国(原为“严俊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厚涌,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四川川
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道存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茜茹、上海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雷
公告编号:2018-02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海立、上海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爱公
司”)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剧星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川01 民初
1186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3 月29 日立案,2018 年6 月8 日开庭审理。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玖玖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剧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
案一审本数诉讼费、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剧星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广告整
合营销投播合同书》约定的支付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事实上,合同约定的
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剧星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怠于行使权力应自行承
担相应的责任。二、一审判决无视合同关于广告投播订单生效的约定条件,片面
地认定剧星公司在没有生效广告投播订单的情况下的单方面实施广告投放行为
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三、《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广告整合营销
投播合同书》自第十一期终止,第十一期、第十二期的广告播出费用不应该由玖
玖爱公司承担。四、一审判决混淆了《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广
告整合营销投播合同书》第三页第二项第5 款关于“更改或撤销广告订单”与第
9 条关于“变更播出计划、停播广告或终止合同”的约定,错误将2016 年 8 月
16 日玖玖爱公司向剧星公司发出的《四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停止冠名的
函》认定为根据合同第三条第5 款的约定作出,错误认定玖玖爱公司提出的停止
冠名、停播广告、解除合同的主张等同于更改或者撤销广告订单。五、根据《上
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广告整合营销投播合同书》第三条第9 项、
第六条第3 项的约定,剧星公司应当对广告播出效果未达平均收视率而给予玖玖
爱公司补偿,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赠送资源。对于本案纠纷的酿成,剧星公司与玖
公告编号:2018-021
玖爱公司均有过错,剧星公司过错较大,对案涉广告费应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
玖玖爱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采纳得当、程序合法,裁判正确,应予维持。一、玖玖
爱公司所称的赠送资源没有完全履行,并不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二、双方未签
字确认广告投播订单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的生效。《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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