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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PDF

发布:2018-11-13约2.8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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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8-036 证券代码:430079 证券简称:北京安鹏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6 月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5 月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天华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 司、苏维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晋兵 (天华阳光法定代表人)、谢 潇拓(西藏天华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亚琴、史楠、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宏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文婷、刘秀芬、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6 月30 日本公司与三位申请人签订了《意向收购协议》,本公司累 公告编号:2018-036 计向天华阳光公司支付保证金7000万元,向西藏天华公司支付保证金2500万元, 履行了《意向收购协议》中对应的义务,但申请人在收到保证金后并未按照约定 促成两个项目满足约定的收购实质条件,本公司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终止《意向收购协议》,要求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归还9500 万元保证金,由于 本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保证金,于2017 年 1 月9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2018 年3 月28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1 号裁决书,裁决结果要求申请人退还保证 金9500 万元及实际支付前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36 万元和本案仲裁 费741184 元。申请人天华阳光公司、西藏天华公司、苏维利于2018 年5 月21 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仲裁裁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41 号裁决书,同时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 据为:1、仲裁庭对5500 万元款项的相关裁决超出《意向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仲 裁范围;2、仲裁庭裁决引用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引用不具备客观真实性的证据; 3、安鹏公司对5500 万元是《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定金的事实是知晓的,但是该 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未陈述这一事实,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影响了仲裁公正审 理,故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定,同时以本案必须 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本案裁决的事项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庭对本案做出裁决的依 据是《意向收购协议》,5500 万元是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和抵消行为转化为《意向 收购协议》项下的保证金,并非《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定金,《合作框架协议》 中并没有定金的约定;二、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债券转让通知书等证据真实、合 法、有效,安鹏公司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三、仲裁裁决中对债权转移和抵消 的认定,属于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问题,不涉及伪造和隐瞒证据的情况;四、本 公告编号:2018-036 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前提条件,天华阳光公司、西藏天华公司、苏维利提出中止 审理此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驳回天华阳光公司、西藏天华公司、 苏维利的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 7 月 10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京04 民特156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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