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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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8-036
证券代码:430079 证券简称:北京安鹏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6 月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5 月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天华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
司、苏维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晋兵 (天华阳光法定代表人)、谢
潇拓(西藏天华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亚琴、史楠、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宏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文婷、刘秀芬、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6 月30 日本公司与三位申请人签订了《意向收购协议》,本公司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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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向天华阳光公司支付保证金7000万元,向西藏天华公司支付保证金2500万元,
履行了《意向收购协议》中对应的义务,但申请人在收到保证金后并未按照约定
促成两个项目满足约定的收购实质条件,本公司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终止《意向收购协议》,要求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归还9500 万元保证金,由于
本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保证金,于2017 年 1 月9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2018 年3 月28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1 号裁决书,裁决结果要求申请人退还保证
金9500 万元及实际支付前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36 万元和本案仲裁
费741184 元。申请人天华阳光公司、西藏天华公司、苏维利于2018 年5 月21
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仲裁裁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41
号裁决书,同时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
据为:1、仲裁庭对5500 万元款项的相关裁决超出《意向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仲
裁范围;2、仲裁庭裁决引用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引用不具备客观真实性的证据;
3、安鹏公司对5500 万元是《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定金的事实是知晓的,但是该
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未陈述这一事实,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影响了仲裁公正审
理,故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定,同时以本案必须
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本案裁决的事项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庭对本案做出裁决的依
据是《意向收购协议》,5500 万元是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和抵消行为转化为《意向
收购协议》项下的保证金,并非《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定金,《合作框架协议》
中并没有定金的约定;二、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债券转让通知书等证据真实、合
法、有效,安鹏公司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三、仲裁裁决中对债权转移和抵消
的认定,属于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问题,不涉及伪造和隐瞒证据的情况;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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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前提条件,天华阳光公司、西藏天华公司、苏维利提出中止
审理此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驳回天华阳光公司、西藏天华公司、
苏维利的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 7 月 10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京04 民特156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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