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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北京颐锦诉讼进展公告.PDF

发布:2017-07-22约2.46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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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7-临04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北京颐锦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再审请求的涉案金额:1,2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尚 不确定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 年1 月14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原告对被告一: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颐锦温泉会 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被告二: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原名: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 垣投资”)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 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600 万元并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 2015 年 1 月31 日的利息为28,537 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 承担。公司于2015 年 1 月15 日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该合 同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5)朝民商初 字第7957 号。 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一、被告二拒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1 公司于2016 年3 月向法院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向法院申请 增加诉讼请求: 1、判令北京颐锦向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600 万元,并自2016 年 1 月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暂 计至2016 年3 月31 日的利息为65,071.23 元)。 2、判令嘉垣投资对北京颐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11 月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 号)。该判决书对 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北京颐锦、嘉垣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判决被告北京颐锦给付原告国旅联合款项一千两百万元及利息,并驳 回原告国旅联合要求嘉垣投资对北京颐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诉讼请求。(详见2016-临084 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 时,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北京颐锦的上诉状,北京颐锦也因不服该判 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 年 12 月26 日立案后,开庭进 行了审理。2017 年 1 月3 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03 民终13908 号):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709 元,由国旅联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96,709 元,由国旅联合负担。 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 民终 13908 2 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件已由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7)京民申2586 号。 二、案件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讼争《债务清偿保证协议》项下的债务真实合法。 本案讼争协议系国旅联合与颐锦公司、嘉垣投资对历史债务进行 结算后形成的,国旅联合在一审中亦向法院提交往来明细账等相关证 据,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国旅联合与颐锦公司存在往 来款的事实。 (二)二审法院认定“协议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不符 合生效要件”,适用法律错误。 (三)颐锦公司、嘉垣投资的履行情况足以证明本案《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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