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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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17-133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 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3,136,646.8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6 月23 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二”)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
知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
券”或“原告”)诉讼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恒汇志”或“被告一”)的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 )川民初64 号] 。
现就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职务:董事长
1
被告一: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 栋708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 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 弄5、6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 职务:董事长
该案将于2017 年8 月16 日下午14:30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
开庭审理。
此前,国金证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恒汇志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17-127)。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起因及请求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起因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作为托管人,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二(代表风险级C 份额委托人)共同签署了《国金中
安消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设立
了国金中安消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集合计划”);原告
与两被告签署了《差额补足合同》。
本计划已于2017 年5 月11 日到期终止,并于2017 年5 月12 日完成一次清
算。根据一次清算结果,本计划现金类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优先级 A 份额委托
人和中间级B 份额委托人本金和预期年化收益。本计划自2017 年5 月 13 日起
进入二次清算期,在二次清算期间(即2017 年5 月13 日(含)起至二次清算结
束日(含)),本计划按照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继续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并按照优先级A 份额为返还本金 132,648,047.64 元和中间级B 份额未返还本金
25,000,000 元继续计提预期收益。同时,自2017 年5 月8 日起,两被告构成违
约,自2017 年5 月9 日起,本计划每日按照优先级A 份额本金和中间级B 份额
2
本金的万分之五计提风险准备金,本计划在整个清算期间继续按照以上规则计提
风险准备金,并自 2017 年 5 月 13 日起,每日按照优先级A 份额未返还本金
132,648,047.64 元和中间级B 份额未返还本金25,000,000 元的万分之五计提风险
准备金。
原告于2017 年5 月15 日向被告发出《国金中安消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差
额支付通知书》,要求被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差额补足合同及差额支付通知书
履行支付义务,但被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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