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补发).PDF

发布:2018-11-13约字共4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公告编号:2017-043 证券代码:837260 证券简称:巨安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1 月12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斌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张猛 刘俊 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葛向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暂无 (三)基本案情: 1/ 4 公告编号:2017-043 2014 年5 月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提供永久避难硐室监 测设备的销售合同,双方对付款条件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付货款 30%,安装调试结束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付60%货款,10%质保金 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同时双方约定标的物到货安装使用 开始计算,质保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技术协议内容制造相关设备并发送给被 告,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直至2014 年 10 月24 日被告才将 合同约定的30%预付款支付给原告。后2014 年12 月9 日被告仅支 付原告设备验收合格的设备款33.6 万元,仍剩余44.8 万元尚未付 清。 至2015 年10 月8 日被告对原告定作的上述设备验收合格的事 实进行补充签字、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派员催要剩余货款,但 被告拒不支付任何货款。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 年6 月7 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晋0802 民初225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48,000.00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 自2015 年12 月9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 2、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2/ 4 公告编号:2017-043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8,312.00 元,财产保全费3,020.00 元,共 计 11,332,00 元,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负 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出具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业务无重大影响,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公 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本公司的财务无重大影响。 六、判决执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已将货款 448,000.00 元;受理费8,312.00 元,财产保全费3,020.00 元;案件 执行费7,277.00 元;利息32,480.00,共计499,089.00 元强制执行 至法院账户,等待法院流程划拨即可。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802 民初225 号】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