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补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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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09-043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就日前公告的 《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 100
号内容 (详见本公司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临 2009-042 号公告)
补充公告如下:
2000 年 7 月,被告人龙长生实际控制了被告单位宏盛科技公司
后,对宏盛科技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宏普实业公司、宏普国际公司
等实行集团化管理,亲自负责财务和经营业务等。此后,龙长生利用
其实际控制的境外关联公司香港长龙公司、美国 IRC 等公司,与宏
盛科技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一起从事 DVD 等产品的转口贸易,但由
于缺乏资金而无法扩大业务额。2003 年初,宏盛科技公司与中信保
公司、上海银行、豪升公司就以宏盛科技公司为主体的出口融资项目
达成了 《四方协议》。同年 8 月起,宏盛科技公司先以下属关联公司
暨被告单位宏普国际公司的名义与中信保公司、上海银行、豪升公司
按照上述 《四方协议》开展 SD、CF 存储卡等 IC 产品的转口贸易,
后为扩大贸易额而于同年 11 月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安曼电子公司,
与宏普国际公司一起从事相同业务,因龙长生对关联公司实施集团化
管理,故宏普国际公司和安曼电子公司的上述业务实际均由宏盛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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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龙长生控制。同时,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交行上海市西支行、
中国银行浦东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西藏南路支行先后加入上述出口
融资项目。2004 年底 2005 年初,豪升公司因故退出 《四方协议》后,
宏盛科技公司经与中信保公司、相关银行协商后,继续从事出口融资
项目。
2005 年 1 月起,被告单位宏盛科技公司为了增加公司主营业绩、
占用资金等目的,利用国内开证行在审核承兑时只对信用证项下附随
单据 (提单等)作形式审核和宏普国际公司、安曼电子公司作为保税
区内企业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购汇、核销的便利,在没有真实贸易基
础的情况下,开始利用香港长龙公司提供的虚假提单向国内开证行就
信用证进行提示承兑,从而骗得国内开证行将境内外汇支付至境外。
其间,宏盛科技公司为了使上述行为不被察觉,一方面将虚假提单混
杂在真实提单中一并向国内开证行进行提示承兑,另一方面按期将大
部分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给国内开证行,而且未按期偿付的信用证项
下款项则由中信保公司按约代偿付。至 2006 年 12 月,宏盛科技公司
共计利用香港长龙公司提供的中国外运(香港)船务公司、香港依时供
应物流中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货运公司的407 单虚假提
单进行提示承兑 (真假提单比例为1.21:1)。上述虚假提单所对应的
407 份信用证经宏普国际公司和安曼电子公司、中信保公司和国内开
证行形式审核后,均被用于承兑议付,总金额为 4.85 亿余美元 (占
同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议付总金额的49.26% )。同期,上述407 份信用
证中 303 份信用证项下款项由宏普国际公司、安曼电子公司按期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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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国内开证行;另余 104 份信用证项下款项共计 1.14 亿余美元因宏
盛科技公司未按期偿付而由中信保公司代偿付。
2007 年 6 月,中信保公司在代被告单位宏盛科技公司偿付部分
信用证项下款项后,经与宏盛科技公司协商,达成了 《关于宏盛出口
融资项目已代偿款项之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
以证实:
1. 下列证据,证实宏盛科技公司、宏普国际公司、安曼电子公司系
由被告人龙长生实际控制的境内关联公司;
(1) 宏盛科技年报证实:宏普国际公司和安曼电子公司均系宏盛
科技的下属公司;宏盛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宏普
国际和安曼电子公司;宏普国际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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