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_T 5342-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认证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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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产品认证准则
2006-01-26 发布 2006-04-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少辉、朱彧、刘建华、廖超子、丁保华、张梦飞、樊红平、龚娅萍、牟少飞、王鹤平、杨瑛、吴文清。
无公害食品 产品认证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要求、审查、颁证及复查换证、监督管理、申投诉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5344.1—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1部分:通则
NY/T 5344.2—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粮油
NY/T 5344.3—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3部分:蔬菜
NY/T 5344.4—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4部分:水果
NY/T 5344.5—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5部分:茶叶
NY/T 5344.6—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
NY/T 5344.7—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7部分:水产品
NY/T 5340—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检验规范
NY/T 5341—2006 无公害食品 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3 要求
3.1 申请
持有有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均可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3.2 认证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执行。
不在国家颁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后,可以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3.3 适用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执行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
3.4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产品的抽样和检验执行NY/T 5344.1—2006、NY/T 5344.2--2006、NY/T 5344.3—2006、NY/T 5344.4—2006、NY/T 5344.5—2006、NY/T 5344.6—2006、NY/T 5344.7—2006和NY/T 5340—2006。
4 审查
无公害农产品地方工作机构对认证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录入有关认证信息,审查认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初审结论。符合初审要求的,进入认证复审环节;不符合初审要求的,书面
通知申请人。
4.2 复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所属专业技术部门对认证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复审,做出复审结论。符合复审要求的,进入认证终审环节;不符合复审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3 终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对认证申请材料以及认证初审和认证复审结论进行最后的审查和确认,并
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颁证或暂缓颁证的结论。
4.4 现场检查
在认证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按NY/T 5341—2006执行。
5 颁证及复查换证
5,1 颁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根据认证终审结论,对于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对于暂缓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2 复查换证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查换证手
6 监督管理
应依据国家规定职责分工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
7 申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工作人员及认证结论等存在异议的,可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进行申投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接受申投诉并对申投诉及时调查、处理,申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其主管部门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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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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