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1 2022—2014 冷鲜鸡生产经营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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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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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22 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冷鲜鸡生产经营卫生规范
2014-03-13发布 2014-04-01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2022—2014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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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冷鲜鸡生产经营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鲜鸡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检疫、屠宰、冷却、包装、贮存、运输、产品检验、销售等环
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等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GB 14881中的相同。
3.1 冷鲜鸡
指检疫后的活鸡屠宰后迅速冷却,使鸡胴体中心温度保持在0℃~4 ℃,然后进行分割、修整、包装,
并在后续的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 ℃~4 ℃范围内的冷鲜鸡肉。
3.2 鸡胴体
指活鸡屠宰、放血,去除羽毛、头、爪和内脏后的整个躯体。
4 生产环节要求
4.1 选址
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
4.2 厂区
4.2.1 厂区应设有待宰区、可疑病鸡观察区、隔离区、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可疑病鸡观察区、隔
离区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4.2.2 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应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的排放应符合GB 13457
和国家有关的规定。
4.2.3 厂区应分设活鸡进厂、成品出厂的专用门或通道。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
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4.2.4 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厂区内不应堆放废旧设备和其他杂物。
4.2.5 厂区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储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车
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无害化处理设备和设
施应符合GB 16548的规定。
4.3 厂房和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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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 设待宰、屠宰、分割、包装车间,以及贮存冷鲜鸡的冷库。
4.3.2 厂房和车间设计应根据食品安全要求和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食品受污染的风险,并能
使分割车间和包装车间的温度保持在12℃以下,冷库的温度保持在4 ℃以下。
4.3.3 冷库、分割、包装等温控车间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控设施。
4.3.4 车间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间。
4.4 设施与设备
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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