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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主体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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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出现于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通过裁

判文书网搜索关于优先权的案件,其数量不胜枚举,其中以二审、再审程序审结

的案件占比为41.88%。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内容和上诉案件的数据比例,可以发

现优先权案件具有“诉讼各方关系复杂、对抗性强、案涉金额大”等特点,优先

权的争议焦点也体现在各个方面。但是优先权最核心的问题应该是:谁才是优先

权适格的主体?若不适格的主体被赋予优先权,然后再讨论优先权客体行使范

围、行使期限,无异于缘木求鱼。只有正确树立了优先权主体,才有继续讨论下

去的余地。因此,建设工程优先权主体的研究确有必要。

优先权的当务之急是如何解释《民法典》807条中承包人的范围,随着司法

解释的演变,承包人曾一度做扩大解释,其范围覆盖到分包人以及设计、勘察人,

甚至是实际施工人。由于对承包人范围认定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实务判决结果不

断反复。其实,优先权的主体资格在立法上的规定逐渐明朗,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的承包人才能够享有优先权。不过,立法上“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能够在个案的

适用上取得良好的司法实效。截至2020年底,最高院关于优先权主体的争议也

从未停息。最高院一方面出台司法解释期望统一裁判规则,另一方面又在个案中

追求公平正义、突破裁判规则,其矛盾的做法扰乱了优先权主体的适用。各地法

院也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下进行取舍,同案异判的现象愈演愈烈。为探明该现象背

后的原因,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四个部分论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主体制度:

第一部分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概述,主要以优先权立法规定作为

研究的重点,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结合优先权相关

司法解释的时代背景,明晰优先权制度功能,探索优先权在立法上究竟想保护谁、

解决何种问题。

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主体司法分歧,选取最高院关于优先权主体

争议焦点突出的裁判案例,研究裁判文书的判案逻辑,找出裁判逻辑与立法规则

的矛盾之处,发现依据现有的优先权规则判决案件会导致个案中的公平价值不能

很好地实现。因此,现有的优先权制度应作出更清晰的规定,填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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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域外国家和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主体制度的考察借鉴,参考

域外优先权的立法经验得出优先权在法理上的理论基础为增值理论。

第四部分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思考。如今,我国农民

工的工资支付已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强保护,传统意义上保护弱势

群体的社会环境已有改善。故优先权的适用有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可回归到增值

理论的框架下,以我国《民法典》法律条文为基础,在不超出现行法的制度下,

提出优先权完善的建议:以增值理论为基础扩宽优先权主体的适用范围,但对其

行使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以期更直观的回应建设工程法律实践的需求。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增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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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1999,constructionpriorityofcompensationfirstappearedinArticle286of

theContractLaw.SearchingthroughtheJudicialDocumentsNetwork,therearetoo

numerouscasesrelatedtoprioritytoenumerate.Amongthem,41.88%ofcaseswere

concludedbythesecondinstanceandretrialprocedures.Byanalyzingthecontentof

judgmentdocumentsandthedataproportionofappellatecases,itcanbefoundthat

prioritycaseshavethecharacteristicsofcomplicatedrelationshipbetweenlitigant

parties,strongantagonismandlargeamountinvolve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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