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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地理解与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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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 产建设优先权, 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 承揽人或者承包人 (统 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 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 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 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 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 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 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 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案例并不多见,直接通过申请人民 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优先权的更是寥寥。究其原因,与理论 界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长期存在争议不无关系。设 置优先权的目的, 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或者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目 前,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 实用文档 点,即法定抵押权说、不动产留置权说和优先权说。主张法 定抵押权说者认为,一般的抵押权为意向担保物权,由当事 人以合同方式自由设定。法定抵押权是指承揽人承揽工作物 为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重大修缮所产生的 债权,依法对定作人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这种抵押权非 因抵押合意产生而是依法律的规定当然产生,不以登记为必 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是一 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抵押权①。主张不动产留置权说者认 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质是不动产留置权,当发包 人不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 先受偿②。主张优先权说者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 权的性质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抵押权。因为,留置权的标的 物是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承包人 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为优先权③。笔者的观点同优先权 说,理由是:留置权和抵押权的观点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的 法律规定相悖。根据物权法理论,对法定抵押权的承认,势 必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也是对物权公 示制度的否定。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而承包人完成工作 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是经 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权利。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 法定的优先权,依据法定权优于约定权的原则,建筑工程价 款优先权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所以,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 实用文档 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属于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该优先权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在债 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无须转移财产的占有,也无须登记,优 先权是不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公示要件的权利。由于优先权无 须公示即可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难免威胁、损害第三人利 益甚至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与 适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正确理解《合同法》第二 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相关规定。 《合 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第一,如何理解“未按约定支付价 款”?这里的“约定”包括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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